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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第十五章 死亡

§ 80–812

80
受刑人在監死亡,應呈請當地軍事審判機關派軍事檢察官檢驗,並通知其家屬或親故。 前項情形,應報告監督機關轉報或逕呈報國防部。
81
死亡之屍體,經過通知二十四小時後,無人請領者埋葬之,如醫院或醫學研究機關請領剖解者。得斟酌情形許可之,但生前有不願剖解之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埋葬之屍體,經十年後得合葬之,葬前有請求領回者,應許可之。
軍人監獄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