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之屍體,經過通知二十四小時後,無人請領者埋葬之,如醫院或醫學研究機關請領剖解者。得斟酌情形許可之,但生前有不願剖解之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埋葬之屍體,經十年後得合葬之,葬前有請求領回者,應許可之。
根據軍人監獄規則第81條,死亡之屍體在通知二十四小時後無人請領時,可以進行埋葬,但如果有醫院或醫學研究機關請領剖解的情況,可以斟酌情況許可。不過,如果生前有表示不願意被剖解,則不受此限制。 同時,在前述的埋葬之後,經過十年後可以進行合葬。如果葬前有人請求領回屍體,則應當許可他們領回。這條規定在軍人監獄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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