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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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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之屍體,經過通知二十四小時後,無人請領者埋葬之,如醫院或醫學研究機關請領剖解者。得斟酌情形許可之,但生前有不願剖解之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埋葬之屍體,經十年後得合葬之,葬前有請求領回者,應許可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監獄規則第81條,死亡之屍體在通知二十四小時後無人請領時,可以進行埋葬,但如果有醫院或醫學研究機關請領剖解的情況,可以斟酌情況許可。不過,如果生前有表示不願意被剖解,則不受此限制。 同時,在前述的埋葬之後,經過十年後可以進行合葬。如果葬前有人請求領回屍體,則應當許可他們領回。這條規定在軍人監獄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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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監獄規則第 81 條規定:「死亡之屍體,經過通知二十四小時後,無人請領者埋葬之,如醫院或醫學研究機關請領剖解者。得斟酌情形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監獄規則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