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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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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給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84 年 03 月 20 日
軍人監獄規則 第七章 給養
§ 42–45
共 4 條
第 42 條
開啟 ›
對於
受刑人
應斟酌保健上之必要,給與食品,並供用其他必需器具。
第 43 條
開啟 ›
攜帶
子女之
受刑人
,其子女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均應自備,不能自備者,給與或供用之。
第 44 條
開啟 ›
受刑人
應給與監衣,但私有衣類無礙於監犯紀律、衛生者,得許其服用。
第 45 條
開啟 ›
受刑人
禁用煙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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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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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衛生及監療
§ 4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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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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