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受刑人應斟酌保健上之必要,給與食品,並供用其他必需器具。
軍人監獄規則第 42 條規定,對於受刑人應考慮其健康需求,提供必要的食品和其他必需器具。這條規定強調了監獄機構在保護受刑人身心健康方面的責任。受刑人的飲食和其他必需品的供應應該根據其個別的需要和健康狀況來進行相應的安排。例如,如果受刑人有特殊的飲食需求或醫療需求,監獄應該酌情提供相應的食品和器具,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和健康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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