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子女之受刑人,其子女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均應自備,不能自備者,給與或供用之。
根據軍人監獄規則第 43 條,當受刑人攜帶子女進入監獄時,子女的食物、衣物和必需用品,應由受刑人自行準備。如果受刑人無法自行準備這些物品,則應由監獄給予或提供。根據該條規定,監獄有責任確保受刑人攜帶子女所需的基本生活物品。然而,具體的給予或供應方式並未在該條規則中明確規定,可能因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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