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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第八章 衛生及監療

§ 46–5611

46
監獄內應保持清潔,並隨時督令受刑人擔任洒掃、洗濯及整理衣被等必要事項。
48
受刑人除有不得已之事由外,每日運動半小時至一小時,但因作業種類認為無運動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49
對於受刑人應按季施行健康檢查,並得施種牛痘及注射血清等預防傳染病之必要方法。
50
受刑人罹急性傳染病,應即隔離施行消毒,並呈報監督機關。
51
受刑人罹傳染病時,不得與健康者及其他疾病者接觸,但看護人不在此限。
52
罹急病者應交病監收容,並依其疾病之種類,為必要之隔離。
54
罹疾病之受刑人請求自費延醫診治,監獄長官應予許可,倘經診斷必須送往醫院治療時,應以軍醫院為限,並派員戒護。
55
罹精神病、傳染病或其他疾病,經醫診治,認為在監內不能為適當醫治者,得斟酌情況,檢同診斷證明書,呈請監督機關依權責核定保外醫治,或移送軍醫院,並派員戒護。 監獄長官認為有緊急情形時,得先為前項之處分,隨即檢同診斷證明書,呈報監督機關依權責准。 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之內,但移送醫院,視為在監執行。
56
衰老殘廢不能自理生活者,及懷胎五個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個月者,準用前條第一、第三兩項之規定。
軍人監獄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