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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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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除有不得已之事由外,每日運動半小時至一小時,但因作業種類認為無運動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人監獄規則第 48 條規定了受刑人的運動時間,每日應進行半小時至一小時的運動,除非因作業種類認為無運動必要。根據這條規定,受刑人有權享有適當的運動時間,以確保身體健康。如果作業性質或其他原因使得運動不切實際,則可以不受此時間限制。軍事監獄在管理受刑人時必須遵守這項規定,以確保受刑人的合法權益。

  • 受刑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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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監獄規則第 48 條規定:「受刑人除有不得已之事由外,每日運動半小時至一小時,但因作業種類認為無運動之必要者,不在此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監獄規則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