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除有不得已之事由外,每日運動半小時至一小時,但因作業種類認為無運動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軍人監獄規則第 48 條規定了受刑人的運動時間,每日應進行半小時至一小時的運動,除非因作業種類認為無運動必要。根據這條規定,受刑人有權享有適當的運動時間,以確保身體健康。如果作業性質或其他原因使得運動不切實際,則可以不受此時間限制。軍事監獄在管理受刑人時必須遵守這項規定,以確保受刑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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