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受刑人應施以教化。
前項施教應依據受刑人之性行、學歷、經歷等狀況,予以集體類別及個別教誨,與初級、高級、補習之教育。
軍人監獄規則 第六章 教化
§ 36–41共 6 條
教化,應注重國民道德及社會生活必需之知識與技能,其教化時間及施教課目另訂之。
監獄應設備有益圖書;並得發行出版物,選載時事及其他有益之文字,使受刑人閱讀。
閱讀自備之書籍,應經監獄長官之許可。
受刑人請求使用紙、筆、墨、硯時,得酌給與之,或准其自備。
監獄得用電影及音樂,以助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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