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受刑人應施以教化。 前項施教應依據受刑人之性行、學歷、經歷等狀況,予以集體類別及個別教誨,與初級、高級、補習之教育。
軍人監獄規則第36條規定了對受刑人應施以教化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施教應考慮到受刑人的性行、學歷、經歷等狀況,進行集體和個別的教誨,包括初級、高級和補習教育。這一規定旨在提供針對受刑人個別情況進行教育的機會,以促進其再社會化的過程。根據參考資料,軍人監獄的施教應符合受刑人基本權利的保障,並根據受刑人個別情況進行相應的教育措施,以實現刑罰目的和提供必要的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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