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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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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死亡時,其勞作金或卹金,應支付本人最近親屬。 前項勞作金或卹金,如受刑人無最近親屬或有最近親屬經通知後滿六個月未認領者,沒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人監獄規則第35條規定,受刑人死亡時,其勞作金或卹金應支付給本人最近親屬。若受刑人沒有最近親屬或最近親屬在通知後滿六個月未認領,則將該勞作金或卹金沒入。 根據這個規定,受刑人在監獄內進行勞作時所得到的金錢,或者是在監獄照顧中需要支付的卹金,在受刑人死亡時應該支付給他的最近親屬。如果受刑人沒有最近親屬或者最近親屬在通知後滿六個月仍未前來認領,那麼這些金錢將被沒入,也就是由監獄系統留下使用或處理。

  • 受刑人名詞
  • 認領名詞
  • 沒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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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監獄規則第 35 條規定:「受刑人死亡時,其勞作金或卹金,應支付本人最近親屬。 前項勞作金或卹金,如受刑人無最近親屬或有最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監獄規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