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因作業受傷罹病而致死亡或出獄後難以營生者,得依其情況給與卹金。 前項卹金,由監獄函請聯勤總部核定。
根據軍人監獄規則第34條,受刑人因作業受傷罹病而致死亡或出獄後難以營生時,有資格獲得卹金。這筆卹金的核定程序是由監獄向聯勤總部函報核定。根據我的了解,軍人監獄規則是適用於軍中監獄管理的法規,其中第34條是針對受刑人因作業受傷罹病所設立的卹金制度。當受刑人因此而死亡或在出獄後難以維持生計時,他們有資格獲得這筆卹金。這樣的卹金核定程序是由監獄向聯勤總部提出申請,經核定後才能發放給受刑人。 參考資料:軍人監獄規則(中華民國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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