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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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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因作業受傷罹病而致死亡或出獄後難以營生者,得依其情況給與卹金。 前項卹金,由監獄函請聯勤總部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監獄規則第34條,受刑人因作業受傷罹病而致死亡或出獄後難以營生時,有資格獲得卹金。這筆卹金的核定程序是由監獄向聯勤總部函報核定。根據我的了解,軍人監獄規則是適用於軍中監獄管理的法規,其中第34條是針對受刑人因作業受傷罹病所設立的卹金制度。當受刑人因此而死亡或在出獄後難以維持生計時,他們有資格獲得這筆卹金。這樣的卹金核定程序是由監獄向聯勤總部提出申請,經核定後才能發放給受刑人。 參考資料:軍人監獄規則(中華民國國防部)

  • 受刑人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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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監獄規則第 34 條規定:「受刑人因作業受傷罹病而致死亡或出獄後難以營生者,得依其情況給與卹金。 前項卹金,由監獄函請聯勤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監獄規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