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收入,除作業支出外,如有盈餘,以其盈餘百分之五十撥充作業基金,百分之十五補助受刑人飲食費用,百分之二十五改善監獄內部設施,百分之十充獎勵之用。 前項改善監獄內部設施及獎勵,由監獄長擬具詳細計畫,呈請該管監督機關核定之。
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到軍人監獄規則第33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提供該條的逐條釋義或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