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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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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請求使用紙、筆、墨、硯時,得酌給與之,或准其自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軍人監獄規則第40條,當受刑人請求使用紙、筆、墨、硯時,監獄機構應該酌給或准許他們自備這些用品。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讓受刑人能夠書寫、記錄或書寫信件等需使用這些文具的活動。 參考資料: - 軍人監獄規則第4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150115

  • 受刑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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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監獄規則第 40 條規定:「受刑人請求使用紙、筆、墨、硯時,得酌給與之,或准其自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監獄規則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