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請求使用紙、筆、墨、硯時,得酌給與之,或准其自備。
根據軍人監獄規則第40條,當受刑人請求使用紙、筆、墨、硯時,監獄機構應該酌給或准許他們自備這些用品。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讓受刑人能夠書寫、記錄或書寫信件等需使用這些文具的活動。 參考資料: - 軍人監獄規則第4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1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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