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應設備有益圖書;並得發行出版物,選載時事及其他有益之文字,使受刑人閱讀。
根據法律部所屬矯正機關之監獄組織通則第38條規定,監獄應設備有益圖書,並得發行出版物,選載時事及其他有益之文字,使受刑人閱讀。這表示在軍人監獄中應提供有益的圖書和出版物給受刑人閱讀,包括選載時事和其他有益的文字資訊。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提供教育和娛樂,以促進受刑人的心理和知識的發展。監獄應該根據這一規定設備圖書,並根據需要發行出版物給受刑人使用。 這一規定可以確保受刑人有機會接觸到各種不同種類的書籍和文字資訊,從而幫助他們繼續學習和成長。圖書和出版物的選擇應該符合時事並且對受刑人有益,以提供他們廣泛的閱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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