罹疾病之受刑人請求自費延醫診治,監獄長官應予許可,倘經診斷必須送往醫院治療時,應以軍醫院為限,並派員戒護。
軍人監獄規則第 54 條規定,當罹患疾病的受刑人要求自行支付費用進行延醫診治時,監獄長官應該允許。如果經過診斷後需要送往醫院接受治療,則應限定在軍醫院內治療,並且需要派遣人員戒護受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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