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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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罹疾病之受刑人請求自費延醫診治,監獄長官應予許可,倘經診斷必須送往醫院治療時,應以軍醫院為限,並派員戒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人監獄規則第 54 條規定,當罹患疾病的受刑人要求自行支付費用進行延醫診治時,監獄長官應該允許。如果經過診斷後需要送往醫院接受治療,則應限定在軍醫院內治療,並且需要派遣人員戒護受刑人。

  • 受刑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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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監獄規則第 54 條規定:「罹疾病之受刑人請求自費延醫診治,監獄長官應予許可,倘經診斷必須送往醫院治療時,應以軍醫院為限,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監獄規則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