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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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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期滿者,應於刑期終了之次日午前釋放之。 受特赦者,亦應於公文到達二十四小時內釋放之。 假釋者,應依定式告知出獄,發給假釋證書,並通知保護管束之監督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軍人監獄規則第78條規定了不同情況下的釋放程序。根據該條款,在執行期滿的情況下,受刑人應在刑期結束的次日上午釋放。另外,如果受刑人獲得特赦,則必須在公文到達之後的24小時內釋放。如果受刑人獲准假釋,則應根據這條規定向其告知出獄事宜,並發給假釋證書,同時通知保護管束的監督機關。 參考資料:《軍人監獄規則》,中華民國國防部統福部公告,發布日期:2019年1月22日。

  • 特赦名詞
  • 名詞
  • 假釋名詞
  • 保護管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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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監獄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軍人監獄規則第 78 條規定:「執行期滿者,應於刑期終了之次日午前釋放之。 受特赦者,亦應於公文到達二十四小時內釋放之。 核准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軍人監獄規則第 7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