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期滿者,應於刑期終了之次日午前釋放之。 受特赦者,亦應於公文到達二十四小時內釋放之。 核准假釋者,應依定式告知出獄,發給假釋證書,並通知保護管束之監督機關。
軍人監獄規則第78條規定了不同情況下的釋放程序。根據該條款,在執行期滿的情況下,受刑人應在刑期結束的次日上午釋放。另外,如果受刑人獲得特赦,則必須在公文到達之後的24小時內釋放。如果受刑人獲准假釋,則應根據這條規定向其告知出獄事宜,並發給假釋證書,同時通知保護管束的監督機關。 參考資料:《軍人監獄規則》,中華民國國防部統福部公告,發布日期: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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