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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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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2 年 01 月 08 日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四章 會議
§ 19–20
共 2 條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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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推進工作,溝通意見,加強業務協調與聯繫,得定期召開局務會報。 前項局務會報,由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組室主管、科長、各地區辦事處處長及局長指定之人員組成之。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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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依規定設置各種委員會或小組,審議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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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權責
§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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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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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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