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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三章 權責

§ 13–186

13
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左: 一、本局工作計畫、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二、本局財務調度執行之監督。 三、本局概算編製及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四、本局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之裁示。 五、本局各級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與考之指示及核定。 六、本局公文書 (稿) 之批閱核判。 七、本局重要案件變更處理之決定。 八、本局重要會議之主持與紀錄之核定。 九、本局主管之請假及職員七日以上假期之核定。 十、其他有關重要業務及事務處理方針之裁示。
14
副局長襄理局務,權責如左: 一、本局重要業務及工作計畫之參與。 二、本局公文書 (稿) 之批閱或轉。 三、局長因故不能視事時之職務代理。 四、奉派參加或主持本局重要會議。 五、各單位職掌分配調整之建議。 六、局長交辦事項。 七、其他有關業務之襄贊。
15
主任秘書權責如左: 一、綜文稿。 二、重要及機密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單位工作推進之協調聯繫。 四、參加或主持會議。 五、督導各組室處理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16
組長、室主任承局長、副局長之命 (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並受上級會計、統計、人事、政風機構之監督) ,綜理各該組、室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該組、室主管案件之分配及文稿之審。 二、該組、室業務及工作計畫之擬辦及督導。 三、依照本局處理公務分層負責之規定,對各該組、室主管決行事項之核定。 四、該組、室各級職員考核、獎懲之擬辦,年終考績之初評及提供意見。五、該組、室人員工作之調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六、職責上應陳辦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17
科長承各該組 (室) 主管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左: 一、該科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及初。 二、該科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指導。 三、該科職員平時及年終考績時提供意見。 四、該科職員工作之調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其他交辦事項。
18
技正、專門委員、秘書、視察、稽、分析師、專員、設計師、管理師、技士、科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助理員、操作員、辦事員、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辦理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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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