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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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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室主任承局長、副局長之命 (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並受上級會計、統計、人事、政風機構之監督) ,綜理各該組、室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該組、室主管案件之分配及文稿之審。 二、該組、室業務及工作計畫之擬辦及督導。 三、依照本局處理公務分層負責之規定,對各該組、室主管決行事項之核定。 四、該組、室各級職員考核、獎懲之擬辦,年終考績之初評及提供意見。五、該組、室人員工作之調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六、職責上應陳辦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第16條的規定,組長、室主任是受到局長、副局長指派的,負責綜理各該組、室的業務。他們具有以下權責: 1. 負責分配案件和審核文件草稿。 2. 擬定和監督該組、室的業務和工作計畫。 3. 核准該組、室主管的決策事項,根據該局的公務分層負責規定進行。 4. 擬定該組、室的職員考核、獎懲,初評年度考評並提供意見。 5. 負責調派和指揮監督該組、室的人員工作,處理日常事務。 6. 提交應該報告的事項。 7. 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最新版本的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這些條款具體規定了組長、室主任的職權範圍和責任。例如,對於第一項規定的案件分配和文件審核,可以將參考資料指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相關規定中對於案件分配和文件審核的具體程序。同樣地,對於其他項目也可以找到相關規定和實際範例來支持這些解釋。

  • 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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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第 16 條規定:「組長、室主任承局長、副局長之命 (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並受上級會計、統計、人事、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