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長承各該組 (室) 主管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左: 一、該科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及初核。 二、該科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指導。 三、該科職員平時及年終考績時提供意見。 四、該科職員工作之調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第17條,科長的權責如下: 1. 負責分配、審查和初核該科主管的案件。 2. 負責分配和指導該科的業務。 3. 在平時和年終考核時,提供對該科職員的意見。 4. 負責調派和指揮、監督該科職員的工作,以及處理日常事務。 5. 負責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這條規定確定了科長在該科的管理和指導上的權限和責任。科長應該對該科的案件分配、審查和初核負責,並且需要分配和指導該科的業務。此外,科長應該在評估該科職員的表現時提供意見。科長還負責調派和指揮、監督該科職員的工作,以及處理日常事務。最後,科長還需要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一個與此條款相關的範例是,如果科長接收了一個案件,他應該負責分配該案件給該科的相關人員進行審查和初核。另外,如果該科有需要指導的業務,科長應該負責分配並提供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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