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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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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承各該組 (室) 主管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左: 一、該科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及初。 二、該科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指導。 三、該科職員平時及年終考績時提供意見。 四、該科職員工作之調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其他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第17條,科長的權責如下: 1. 負責分配、審查和初核該科主管的案件。 2. 負責分配和指導該科的業務。 3. 在平時和年終考核時,提供對該科職員的意見。 4. 負責調派和指揮、監督該科職員的工作,以及處理日常事務。 5. 負責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這條規定確定了科長在該科的管理和指導上的權限和責任。科長應該對該科的案件分配、審查和初核負責,並且需要分配和指導該科的業務。此外,科長應該在評估該科職員的表現時提供意見。科長還負責調派和指揮、監督該科職員的工作,以及處理日常事務。最後,科長還需要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一個與此條款相關的範例是,如果科長接收了一個案件,他應該負責分配該案件給該科的相關人員進行審查和初核。另外,如果該科有需要指導的業務,科長應該負責分配並提供指導。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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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第 17 條規定:「科長承各該組 (室) 主管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左: 一、該科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及初核。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