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正、專門委員、秘書、視察、稽核、分析師、專員、設計師、管理師、技士、科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助理員、操作員、辦事員、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辦理公務。
根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第 18 條,該條規定了不同職位在承長官之命下辦理公務的工作內容。其中包括了技正、專門委員、秘書、視察、稽核、分析師、專員、設計師、管理師、技士、科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助理員、操作員、辦事員和書記等職位。根據這項規定,這些職位的人員將根據長官的指示,執行相關的公務工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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