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左: 一、本局工作計畫、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二、本局財務調度執行之監督。 三、本局概算編製及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四、本局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之裁示。 五、本局各級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與考核之指示及核定。 六、本局公文書 (稿) 之批閱核判。 七、本局重要案件變更處理之決定。 八、本局重要會議之主持與紀錄之核定。 九、本局主管之請假及職員七日以上假期之核定。 十、其他有關重要業務及事務處理方針之裁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第13條是指定了局長的權責,具體如下: 一、指示和決定有關本局的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的編製。 二、監督本局的財務調度執行。 三、指示和決定有關本局預算編製和預算分配的事項。 四、裁示有關本局業務的分配、調整和改進。 五、指示和核定有關本局各級人員的任免、遷調、獎懲和考核。 六、核閱和核判本局公文書(稿)。 七、決定有關本局重要案件變更的處理方式。 八、主持和核定本局重要會議的紀錄。 九、核定本局主管的請假和職員休假7天以上。 十、裁示其他關於重要業務和事務處理方針的事項。 根據上述法規,局長的職責包括指導和監督本局的各項工作,如編制工作計劃、財務調度、預算編制和分配、業務分配和調整、人員管理和考核、公文書的核閱和核判等。此外,局長還擁有核定重要案件處理變更、主持重要會議並核定其紀錄、核定主管的請假和職員休假等權責。這些職責的目的是確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的正常運作,並促使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 - 政府機關組織法 - 公務員服務法 - 預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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