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局長襄理局務,權責如左: 一、本局重要業務及工作計畫之參與。 二、本局公文書 (稿) 之批閱或核轉。 三、局長因故不能視事時之職務代理。 四、奉派參加或主持本局重要會議。 五、各單位職掌分配調整之建議。 六、局長交辦事項。 七、其他有關業務之襄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第 14 條明確列出副局長的權責如下: 1. 參與本局重要業務及工作計畫。 2. 批閱或核轉本局公文書稿。 3. 代理局長處理因故不能視事的職務。 4. 參加或主持本局重要會議。 5. 提出各單位職掌分配調整的建議。 6. 局長交辦的事項。 7. 其他相關業務的襄贊。 參考資料: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事細則》(最後修正日期: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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