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得向受益人收取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手續費及報酬,或逕於共同信託基金之信託財產中扣除支付之,並應訂明於契約。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四節 信託收益之分配
§ 33–35共 3 條
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因運用、管理所產生之費用及稅捐,信託業得逕自信託財產中扣除後繳納之,並應訂明於契約。
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所得應分配之收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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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35共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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