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所得應分配之收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分配之。
根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35條,共同信託基金的運用所得應該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六個月內進行分配。具體來說,共同信託基金在營運一年後,需要將所獲得的收益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分配給相應的投資者。這個條文確保了共同信託基金的運作透明和公平。例如,如果某個共同信託基金在2021年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六個月內,即2022年的6月30日前,需要將該會計年度的收益進行分配給受益人。這樣可以確保基金的效益能夠在合理的時間內得到分配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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