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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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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因運用、管理所產生之費用及稅捐,信託業得逕自信託財產中扣除後繳納之,並應訂明於契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34條,信託業在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時,所產生的費用及稅捐,可以由信託業直接從信託財產中扣除後繳納。同時,信託業應在契約中明確訂明這些費用。 舉例而言,如果信託業在管理共同信託基金時,需要支付基金管理費用或稅金,根據該條例,信託業可以從信託基金中扣除相應的金額後再繳納。該條例要求信託業在契約中明確訂明這些費用的支付方式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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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34 條規定:「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因運用、管理所產生之費用及稅捐,信託業得逕自信託財產中扣除後繳納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