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因運用、管理所產生之費用及稅捐,信託業得逕自信託財產中扣除後繳納之,並應訂明於契約。
根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34條,信託業在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時,所產生的費用及稅捐,可以由信託業直接從信託財產中扣除後繳納。同時,信託業應在契約中明確訂明這些費用。 舉例而言,如果信託業在管理共同信託基金時,需要支付基金管理費用或稅金,根據該條例,信託業可以從信託基金中扣除相應的金額後再繳納。該條例要求信託業在契約中明確訂明這些費用的支付方式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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