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得向受益人收取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手續費及報酬,或逕於共同信託基金之信託財產中扣除支付之,並應訂明於契約。
根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33條,信託業機構有權向受益人收取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的手續費和報酬,或在共同信託基金的信託財產中扣除支付這些費用,這些內容應該在契約中明確訂明。 參考資料: 根據「信託業務報告書披露須知-共同信託基金報告書編製」,信託業應向受益人提供有關共同信託基金的報告書,其中包括有關手續費和報酬的資訊。這些費用和報酬可以以一定比例或金額的方式收取,並且在報告書中應該明確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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