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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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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得向受益人收取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手續費及報酬,或逕於共同信託基金之信託財產中扣除支付之,並應訂明於契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33條,信託業機構有權向受益人收取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的手續費和報酬,或在共同信託基金的信託財產中扣除支付這些費用,這些內容應該在契約中明確訂明。 參考資料: 根據「信託業務報告書披露須知-共同信託基金報告書編製」,信託業應向受益人提供有關共同信託基金的報告書,其中包括有關手續費和報酬的資訊。這些費用和報酬可以以一定比例或金額的方式收取,並且在報告書中應該明確記載。

  • 受益人名詞
  • 報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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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33 條規定:「信託業得向受益人收取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手續費及報酬,或逕於共同信託基金之信託財產中扣除支付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