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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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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共同信託基金之運用範圍涉及短期票券及政府債券者,信託業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份買賣短期票券及政府債券之交易資料,依中央銀行規定之格式予以填報。
  2. 2.募集發行外幣計價、於境外募集投資境內及於境內募集投資境外之共同信託基金者,依中央銀行規定格式及申報方式填報相關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32 條的兩項規定: 1. 第一項規定要求信託業在每月十日前將上個月份的買賣短期票券和政府債券的交易資料填報,並按照中央銀行的規定格式進行報告。這意味著信託業需要提供相關的交易明細,例如交易日期、金額等,並按照中央銀行指定的格式進行報告。 2. 第二項規定針對募集發行外幣計價、在國外進行募集投資國內,或在國內進行募集投資國外的共同信託基金,要求信託業根據中央銀行的規定格式和申報方式填報相關資料。這可能涉及基金的募集方式、投資地點和其他相關資訊。 根據我們所提供的文本,雖然沒有直接提到第 32 條的詳細內容,但可以推測該法條的兩項規定與共同信託基金的交易、報告和申報有關。它們可能用於監管和確保共同信託基金的運作符合相關的法規要求。 參考資料: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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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32 條規定:「共同信託基金之運用範圍涉及短期票券及政府債券者,信託業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份買賣短期票券及政府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