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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共同信託基金應有獨立之會計,信託業不得將其與自有財產或其他信託財產相互流用。
  2. 共同信託基金相關會計簿冊之作成,應遵守相關法令及自律規範,其保存方式及保存期限並應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3. 信託業對於共同信託基金之運用及管理,應編製下列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收支報告書。 三、收益分配表。 四、資本帳戶變動表。 五、財產目錄。
  4. 信託業應於每月十日前編製前項所定之上月份報表,並報送同業公會彙整及編製統計資料。
  5. 信託業應於每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與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共同信託基金之營業報告書、第三項所定報表與每營業年度終了經會計師查簽證之決算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及送交受益人,並將資產負債表依本法第三十九條所定公告方式辦理公告。
  6. 前項之營業報告書、報表及決算報告,於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前應先經信託監察人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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