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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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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共同信託基金應有獨立之會計,信託業不得將其與自有財產或其他信託財產相互流用。
  2. 2.共同信託基金相關會計簿冊之作成,應遵守相關法令及自律規範,其保存方式及保存期限並應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3. 3.信託業對於共同信託基金之運用及管理,應編製下列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收支報告書。 三、收益分配表。 四、資本帳戶變動表。 五、財產目錄。
  4. 4.信託業應於每月十日前編製前項所定之上月份報表,並報送同業公會彙整及編製統計資料。
  5. 5.信託業應於每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與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共同信託基金之營業報告書、第三項所定報表與每營業年度終了經會計師查簽證之決算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及送交受益人,並將資產負債表依本法第三十九條所定公告方式辦理公告。
  6. 6.前項之營業報告書、報表及決算報告,於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前應先經信託監察人承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31條,共同信託基金在會計上應獨立於自有財產或其他信託財產,不得互相流用。此條款強調了信託業對共同信託基金的獨立性管理和財務透明度的要求。 根據相關法令及自律規範,共同信託基金的會計簿冊作成應遵守相應的法規和自律規範,並且應該按照商業會計法和相關規定進行保存。此條款要求信託業在作成會計簿冊時需要遵循相關法規和規定,並對其進行有效保存。 根據該條款,信託業對於共同信託基金的運用和管理應編製資產負債表、收支報告書、收益分配表、資本帳戶變動表和財產目錄等報表。這些報表旨在提供對共同信託基金的資金運用和財務狀況的相關信息。 該條款要求信託業在每月十日前編製上月份的報表,並報送同業公會進行統計。這是為了確保對共同信託基金的運作和財務情況進行及時監控和統計。 根據該條款,信託業應在每半年營業年度結束後的前兩個月內,將共同信託基金的營業報告書、第三項所定報表和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決算報告報送主管機關以供查閱,同時送交給受益人,並根據本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公告資產負債表。這是為了增加共同信託基金的透明度,讓主管機關和受益人能夠獲取相關報告和資訊。 最後,前述的營業報告書、報表和決算報告在報請主管機關之前需經信託監察人承認。信託監察人的承認確保了相關報告的準確性和適法性。 參考資料: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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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31 條規定:「共同信託基金應有獨立之會計,信託業不得將其與自有財產或其他信託財產相互流用。共同信託基金相關會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