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根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30條,信託業在每三個月內應評審共同信託基金的運用狀況,並向董事會報告。同時,信託業應以書面通知受益人有關運用狀況及評審結果,並向信託監察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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