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共同信託基金之信託財產,應登記於信託業名義下之共同信託基金專戶。但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境外之投資標的時,得依信託業與境外受託保管機構所訂契約之約定辦理。
- 信託業管理共同信託基金,得將所持有之境外有價證券委任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辦理出借,並適用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外國有價證券之出借規定。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2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