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了信託業在運用共同信託基金進行不同標的之買賣時應委託的交易作業對象。根據該條第1項,信託業將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之買賣時,應委託證券經紀商進行交易作業。第2項規定,信託業將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政府債券或票券之買賣時,應委託債券經紀商或票券經紀商進行交易作業。第3項規定,信託業將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期貨、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買賣時,應委託期貨商、外匯經紀商或經主管機關許可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交易商進行交易作業。第4項則規定,信託業將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其他標的之買賣時,應委託合法經紀商或依一般商業慣例進行交易作業。 根據我對相關法規的了解,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28條是為了確保信託業在進行共同信託基金的買賣時,能夠由專業的經紀商進行交易作業,以確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專業性。不同標的的買賣需要委託不同的經紀商進行,這符合市場分工的需要。 一個例子是,如果一個信託業公司想要運用共同信託基金進行上市有價證券的買賣,根據第1項的規定,該公司應該委託證券經紀商進行交易作業,以確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專業性。同樣地,如果該公司想要買賣政府債券或票券,則應該委託債券經紀商或票券經紀商進行交易作業。而如果該公司想要買賣期貨或衍生性金融商品,則應該委託期貨商、外匯經紀商或經主管機關許可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交易商進行交易作業。同樣地,如果該公司想要買賣其他標的,則可以委託合法經紀商或依一般商業慣例進行交易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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