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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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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運用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除應遵守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除政府債券外,投資長期信用評等等級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定為twA-以下之有價證券,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 二、運用標的到期日存續期間之限制: (一)不得運用於剩餘到期日逾一年之標的。但附買回交易者,不在此限。 (二)基金加權平均存續期間不得大於一百八十日,如運用標的為附買回交易,應以附買回交易之期間計算。 三、評價方法:採成本法,即以成本加計應計利息加減折溢價攤銷,已售部分按市價認列已實現損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27條,信託業運用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除了需要遵守前一條的規定外,還需要符合以下規定: 一、除了政府債券以外,投資長期信用評等等級相當於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定為twA-以下的有價證券時,投資總金額不能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的百分之十。 舉例:如果共同信託基金的淨資產價值為1000萬元,投資於twA-以下的有價證券的總金額不可超過100萬元。 二、運用的標的需要遵守到期日及存續期間的限制: (一)不得運用於剩餘到期日超過一年的標的,但如果是附買回交易則不受此限制。 舉例:如果一個標的的剩餘到期日是364天,則可進行運用;但如果剩餘到期日是366天則不可進行運用,除非該標的是附買回交易。 (二)基金的加權平均存續期間不可超過180天,如果運用的標的是附買回交易,則需要以附買回交易的期間計算。 舉例:如果一個基金的運用標的的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是170天,則符合規定;但如果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是200天,則不符合規定。 三、評價方法需要採用成本法,即以成本加計應計利息加減折溢價攤銷的方法進行評價,已售部分則按市價認列已實現損益。 舉例:如果一個共同信託基金持有一筆有價證券,該有價證券的成本為100萬元,並計入應計利息和折溢價,如果該有價證券的市價為110萬元,則已實現的損益為10萬元。 以上就是根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27條的釋義,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該法條本身,並給出了每一項的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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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信託業運用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除應遵守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除政府債券外,投資長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