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36條,該條共有兩項規定: 1. 信託業應自受益人終止契約之書面或其他約定終止方式到達之次日起依信託契約所訂之給付日,給付價金。 根據上述規定,信託業在受益人終止契約後,應在收到終止通知的次日起,依照契約所規定的給付日,給付相應的價金給受益人。 2. 受益人請求終止契約時,除按照前項之期限按比例給付價金外,還應根據契約所規定的方式,辦理受益證券的換發或其他變更登記。 根據上述規定,當受益人請求終止契約時,信託業應在前項所規定的期限內,按比例給付相應的價金給受益人,同時也應根據契約所規定的方式,辦理受益證券的換發或其他變更登記。 參考資料: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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