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終止共同信託基金契約之應給付金額,以請求終止契約之書面或其他約定終止方式到達信託業之次一營業日之共同信託基金淨值核算之。但應給付之金額,超過共同信託基金依第二十四條第五項所定應保持流動性資產之最低比率或共同信託基金契約之特別約定者,其給付金額之核算,依共同信託基金契約約定辦理。
根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37條,受益人終止共同信託基金契約時,應支付的金額需根據該基金的淨值核算,並在次一個營業日完成支付。然而,若需支付的金額超過共同信託基金所規定的最低保持流動性資產比率或契約中的特別約定,則支付金額的計算應依據基金契約的約定辦理。 舉例來說,如果某共同信託基金契約規定受益人在終止契約時需支付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值的50%,而受益人欲終止契約時,基金的淨值為100,000元,則根據契約規定,受益人最多需要支付50,000元作為終止契約的金額。 參考資料: -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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