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信託業應依共同信託基金契約辦理受益人請求終止契約作業,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得拒絕或遲延給付。
- 前項契約之另行約定,得包括下列事項: 一、金融、證券及外匯等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二、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三、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四、其他無從收受終止契約之請求或給付價金之特殊情事,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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