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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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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託業應依共同信託基金契約辦理受益人請求終止契約作業,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得拒絕或遲延給付。
  2. 2.前項契約之另行約定,得包括下列事項: 一、金融、證券及外匯等市場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二、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三、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四、其他無從收受終止契約之請求或給付價金之特殊情事,並報經主管機關准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38條之規定,信託業在處理受益人要求終止契約的程序時,除非契約中有另外約定,否則不得拒絕或延遲支付給付。另外,在契約中可以另外約定一些事項,包括金融、證券和外匯等市場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通常使用的通信中斷,匯兌交易受限制,以及其他無法接受終止契約或支付金額的特殊情況,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根據這條法條的規定,信託業應該遵守契約約定並按時支付給付,除非有法令上的限制或特殊情況得以延遲或拒絕給付。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信託業能夠適時地處理受益人的終止契約請求,並保護受益人的權益。

  • 受益人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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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38 條規定:「信託業應依共同信託基金契約辦理受益人請求終止契約作業,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不得拒絕或遲延給付。前項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