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38條之規定,信託業在處理受益人要求終止契約的程序時,除非契約中有另外約定,否則不得拒絕或延遲支付給付。另外,在契約中可以另外約定一些事項,包括金融、證券和外匯等市場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通常使用的通信中斷,匯兌交易受限制,以及其他無法接受終止契約或支付金額的特殊情況,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根據這條法條的規定,信託業應該遵守契約約定並按時支付給付,除非有法令上的限制或特殊情況得以延遲或拒絕給付。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信託業能夠適時地處理受益人的終止契約請求,並保護受益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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