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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共同信託基金契約因法令變更外有變更之必要時,信託業應徵得信託監察人過半數之同意或受益人會議之決議通過,並檢具信託監察人會議或受益人會議之議事錄、契約變更前後文字對照表及變更理由函送同業公會轉報主管機關准。
  2. 前項之情形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信託業應即依本法第三十九條所定公告方式,公告於一定期間內,由受益人決定是否繼續參加或退出共同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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