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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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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共同信託基金契約因法令變更外有變更之必要時,信託業應徵得信託監察人過半數之同意或受益人會議之決議通過,並檢具信託監察人會議或受益人會議之議事錄、契約變更前後文字對照表及變更理由函送同業公會轉報主管機關准。
  2. 2.前項之情形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信託業應即依本法第三十九條所定公告方式,公告於一定期間內,由受益人決定是否繼續參加或退出共同信託基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的規定,當共同信託基金契約因爲法令變更外的其他必要原因需要進行變更時,信託業必須獲得信託監察人過半數的同意或受益人會議的決議通過。並且,信託業需要檢具信託監察人會議或受益人會議的議事錄、契約變更前後的文字對照表以及變更的理由函件,提交給同業公會,再由同業公會轉報主管機關進行核准。 在獲得主管機關核准後,信託業應根據本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間內,受益人可以決定是否繼續參加或退出共同信託基金。這表示受益人有權決定是否繼續參與該基金。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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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39 條規定:「共同信託基金契約因法令變更外有變更之必要時,信託業應徵得信託監察人過半數之同意或受益人會議之決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