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39條的規定,當共同信託基金契約因爲法令變更外的其他必要原因需要進行變更時,信託業必須獲得信託監察人過半數的同意或受益人會議的決議通過。並且,信託業需要檢具信託監察人會議或受益人會議的議事錄、契約變更前後的文字對照表以及變更的理由函件,提交給同業公會,再由同業公會轉報主管機關進行核准。 在獲得主管機關核准後,信託業應根據本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間內,受益人可以決定是否繼續參加或退出共同信託基金。這表示受益人有權決定是否繼續參與該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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