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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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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共同信託基金之終止事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契約之約定。但基於公益或受益人利益,以終止共同信託基金為宜者,主管機關得命令終止之。
  2. 2.共同信託基金之終止,除因存續期間屆滿者外,應函送同業公會轉報主管機關准。經核准後,信託業應於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依本法第三十九條所定公告方式辦理公告。
  3. 3.前項因存續期間屆滿而終止者,應於屆滿日後二個營業日內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0條的規定,共同信託基金的終止事由應依契約之約定。然而,在法令另有規定的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命令終止基金,以保障公益或受益人的利益。除非存續期間屆滿,否則終止共同信託基金應向同業公會函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在核准函送達後的兩個營業日內進行公告。存續期間屆滿而終止的基金應在屆滿後的兩個營業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根據此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命令終止基金,但需遵循相關程序,並且基金的終止需要向同業公會進行公告和主管機關的核准。相關參考資料為「信託業法」第四十條及「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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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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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40 條規定:「共同信託基金之終止事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契約之約定。但基於公益或受益人利益,以終止共同信託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