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0條的規定,共同信託基金的終止事由應依契約之約定。然而,在法令另有規定的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命令終止基金,以保障公益或受益人的利益。除非存續期間屆滿,否則終止共同信託基金應向同業公會函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在核准函送達後的兩個營業日內進行公告。存續期間屆滿而終止的基金應在屆滿後的兩個營業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根據此條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命令終止基金,但需遵循相關程序,並且基金的終止需要向同業公會進行公告和主管機關的核准。相關參考資料為「信託業法」第四十條及「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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