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共同信託基金之終止事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契約之約定。但基於公益或受益人利益,以終止共同信託基金為宜者,主管機關得命令終止之。
- 共同信託基金之終止,除因存續期間屆滿者外,應函送同業公會轉報主管機關核准。經核准後,信託業應於核准函送達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依本法第三十九條所定公告方式辦理公告。
- 前項因存續期間屆滿而終止者,應於屆滿日後二個營業日內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