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1條,共同信託基金終止時,信託業必須在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的三個月內完成基金的清算,並按照受益權的比例分派給每個受益人。清算和分配的方式必須向主管機關申報和公告,並通知受益人。在清算程序結束後的兩個月內,信託業應將處理結果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通知受益人。在這些情況下,必須先經信託監察人承認,然後再函報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 舉例來說,假設某共同信託基金已經終止,信託業在主管機關的核准或備查後的三個月內完成了基金的清算。在清算後,根據受益權的比例,信託業按照事先申報和公告的方式將資產分配給每個受益人。然後,在清算程序結束後的兩個月內,信託業將處理結果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通知受益人。在這個過程中,信託監察人必須先承認清算和分配的結果,然後再函報主管機關進行核准或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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