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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共同信託基金終止時,信託業應於主管機關准或備查後,三個月內完成共同信託基金之清算,並將清算後之信託財產依受益權之比例分派與各受益人
  2. 信託業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並通知受益人,且應於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將處理結果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通知受益人。
  3. 前二項情形應先經信託監察人承認後,再函報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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