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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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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共同信託基金終止時,信託業應於主管機關准或備查後,三個月內完成共同信託基金之清算,並將清算後之信託財產依受益權之比例分派與各受益人
  2. 2.信託業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並通知受益人,且應於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將處理結果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通知受益人。
  3. 3.前二項情形應先經信託監察人承認後,再函報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1條,共同信託基金終止時,信託業必須在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的三個月內完成基金的清算,並按照受益權的比例分派給每個受益人。清算和分配的方式必須向主管機關申報和公告,並通知受益人。在清算程序結束後的兩個月內,信託業應將處理結果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通知受益人。在這些情況下,必須先經信託監察人承認,然後再函報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 舉例來說,假設某共同信託基金已經終止,信託業在主管機關的核准或備查後的三個月內完成了基金的清算。在清算後,根據受益權的比例,信託業按照事先申報和公告的方式將資產分配給每個受益人。然後,在清算程序結束後的兩個月內,信託業將處理結果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通知受益人。在這個過程中,信託監察人必須先承認清算和分配的結果,然後再函報主管機關進行核准或備查。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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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41 條規定:「共同信託基金終止時,信託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三個月內完成共同信託基金之清算,並將清算後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