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應設置信託監察人,其報酬應訂明於共同信託基金契約。
根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2條規定,信託業在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時,應設置信託監察人。信託監察人是獨立的監督機構,負責監督信託業者的運作,以保障投資人的權益。該條還規定,信託監察人的報酬應詳細記載於共同信託基金契約中。這使得投資人能夠清楚了解信託監察人的報酬安排。信託監察人的設置和報酬安排旨在維護共同信託基金運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參考資料: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4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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