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3條,信託監察人的資格需符合以下其中一項: 1. 曾任職金融機構總機構副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且具有五年以上的信託業務經驗並表現優良。 2. 持有會計師或律師執照並具有五年以上的實務工作經驗。 3. 在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教授金融、會計、法律、信託等相關課程達五年以上。 4. 擔任與信託業務有關的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達兩年以上,並曾擔任薦任九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 5. 具有其他經歷足以證明能有效執行信託監察人職務並維護受益人權益。 根據以上資格,信託業的利害關係人和職員都不能擔任其所募集發行的共同信託基金的信託監察人。 資料來源: -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最新修正日期:201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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