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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0.12.31

中華民國八十年度所得稅稅率條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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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左: 一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三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六。 二 超過三十萬元至八十萬元者,課徵一萬八千元,加超過三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十三。 三 超過八十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者,課徵八萬三千元,加超過八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二十一。 四 超過一百六十萬元至三百萬元者,課徵二十五萬一千元,加超過一百六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三十。 五 超過三百萬元者,課徵六十七萬一千元,加超過三百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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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左: 一 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在額在五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二 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萬元以下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十五。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五萬元以上部分之半數。 三 超過十萬元以上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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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八十年度所得稅稅率條例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80.12.3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