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年度所得稅稅率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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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左: 一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三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六。 二 超過三十萬元至八十萬元者,課徵一萬八千元,加超過三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十三。 三 超過八十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者,課徵八萬三千元,加超過八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二十一。 四 超過一百六十萬元至三百萬元者,課徵二十五萬一千元,加超過一百六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三十。 五 超過三百萬元者,課徵六十七萬一千元,加超過三百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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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八十年度所得稅稅率條例第4條,綜合所得稅的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1. 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三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六。 2. 超過三十萬元至八十萬元者,課徵一萬八千元,加超過三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十三。 3. 超過八十萬元至一百六十萬元者,課徵八萬三千元,加超過八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二十一。 4. 超過一百六十萬元至三百萬元者,課徵二十五萬一千元,加超過一百六十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三十。 5. 超過三百萬元者,課徵六十七萬一千元,加超過三百萬元以上部分之百分之四十。 以上資料來源為中華民國八十年度所得稅稅率條例第4條。
- 所得稅名詞
- 累進稅率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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