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年度所得稅稅率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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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左: 一 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在額在五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二 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萬元以下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十五。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五萬元以上部分之半數。 三 超過十萬元以上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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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八十年度所得稅稅率條例第5條,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起徵額、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1. 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五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 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萬元以下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十五。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五萬元以上部分之半數。 3. 超過十萬元以上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五。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這些規定可以在所得稅法第五條找到。這些規定旨在根據營利事業所得額的不同訂立適當的稅率。例如,如果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低於五萬元,則可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相反,如果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萬元,則根據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五的稅率計算稅額。 根據裁判書或判決書中的案例,例如黎明稽徵所核定隆禾公司的八十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為二十三萬八千九百八十元,亭諭公司的八十八年度應納稅額為十六萬七千零六十元。這些案例說明了法院對相關法條的解釋和適用,並確定了這些公司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累進稅率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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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