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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2.06.28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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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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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優先撥供國民年金保險中央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款項之用,必要時撥供支應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社會福利支出。
  2.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收支預算之編製,稅課收入應全數由財政部編入歲入預算,各受配項目辦理機關就獲配部分編入歲出預算。
  3. 各受配項目辦理機關就獲配部分編入歲出預算後,除屬撥補以前年度編列不足數外,應採收支併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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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分配運用之其他社會福利支出,受配機關應研提運用計畫及績效指標,每半年並將收支及運用情形上網公告,及分送各該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年度結束時,應提報運用績效及成果報告,分送各該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全文共 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2.06.28,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