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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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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分配運用之其他社會福利支出,受配機關應研提運用計畫及績效指標,每半年並將收支及運用情形上網公告,及分送各該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年度結束時,應提報運用績效及成果報告,分送各該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4條,受配機關應研提運用計畫及績效指標,每半年並將收支及運用情形上網公告,並分送給各該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年度結束時,應提報運用績效及成果報告,同樣分送給各該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 這表示受配機關需要制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收入的運用計畫和績效指標。每半年,他們必須公告收支和運用情形的資訊,並將這些資訊分發給相關的機關,包括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和財政部。在年度結束時,他們也需要提交有關運用績效和成果的報告給這些相關機關。 這種制度目的在於確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收入得到適當的分配和運用,並且增加透明度和財務報告的公開性。

  • 第三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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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 4 條規定:「依第三條分配運用之其他社會福利支出,受配機關應研提運用計畫及績效指標,每半年並將收支及運用情形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