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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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3條的釋義如下: 1. 根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3條第1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的稅課收入應優先撥供國民年金保險中央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款項之用。此外,必要時也可以撥供支應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社會福利支出。 2. 根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3條第2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收支預算的編製原則是,稅課收入應全數由財政部編入歲入預算,而各受配項目辦理機關則將獲配部分編入歲出預算。 3.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在各受配項目辦理機關將獲配部分編入歲出預算後,除屬撥補以前年度編列不足數外,應採收支併列方式辦理。這表示在編製預算時,需將收入和支出一併列入預算,以確保預算的完整性。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來自:法源資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10031]。
- 特種貨物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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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