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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03.25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全文 4  條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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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房屋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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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所有人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房屋使用權人為個人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情形。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2.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用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但書規定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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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本文所定房屋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全文共 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03.25,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