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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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所有人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房屋使用權人為個人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 2.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適用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但書規定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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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土地稅法第9條,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1. 房屋無出租使用。 2.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根據案例資料中的第一個範例,即使房屋內部有部分空間使用頻率較低,只要仍然供住家使用,並不會被視為空置房屋。根據第二個範例,只要房屋內部设备摆设特殊或过于简单,并不表示不适合作为住家使用,应该通过整体观察房屋使用人的使用情况来判断。因此,如果房屋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并符合上述三项标准,可以被认定为供自住使用的住家用房屋。
- 地上權名詞
- 業名詞
- 持有名詞
- 適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但書條文
- 房屋稅條例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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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