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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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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7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第四章 附則
§ 8–9
共 2 條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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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稅務
主管機關
對於其稅法之重大修正,應通知澳門稅務主管當局;對本協議之解釋或適用上發生之任何困難或疑義,得洽澳門稅務主管當局相互協商解決。
第 9 條
開啟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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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臺灣地區航空企業之適用
§ 7
回 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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